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三章 监察机关的权限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监察机关的权限 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对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可以作出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监察决定,但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