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年)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三十五条 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国务院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国务院同意。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