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年)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三十三条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