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