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