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三十五条 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