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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三条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五条 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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