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0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监察机关按照其管辖范围,对于需要查处的事项,应当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法违纪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应予立案。对重要、复杂的案件,监察机关可以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立案。重要案件的立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