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0年)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0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三十条 监察机关确定进行检查的,应当在检查前书面通知被检查部门和有关人员;监察机关确定进行立案调查的,应当通知被调查部门的上级机关或者被调查人员的所在单位。 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提供检查和调查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