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查阅、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其他有关情况;

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物品和非法所得;

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对与查处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要求被监察部门和有关人员报送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

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责令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停止正在或者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建议主管机关暂停有严重违法违纪嫌疑人员的公务活动或者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