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 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