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
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强制执行申请书;
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