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履行义务的期限; 履行义务的方式; 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