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三节 冻结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三节 冻结 第三十一条 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冻结的账号和数额;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