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冻结的账号和数额;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