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 第三节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三节 冻结 第二十九条 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三十二条 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