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