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行政赔偿请求:
申请人主张的损害没有事实根据;
申请人主张的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申请人的损失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救济;
被申请人自行纠正原违法行政行为的同时已经消除相应损害结果;
申请人请求行政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主张的损害没有事实根据;
申请人主张的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申请人的损失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救济;
被申请人自行纠正原违法行政行为的同时已经消除相应损害结果;
申请人请求行政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