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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二节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二节 行政复议证据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就案件相关事实当面询问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第四十五条 行政复议期间需要现场勘验的,有关单位、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四十六条 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同意的,组织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 第四十七条 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依法要求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供证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未予提供,但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提供的证据,行政复议机关不予采纳。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对协商条件、方案等所作的认可,不得在其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查阅、复制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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