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四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被引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三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