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四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原级行政复议的案件,由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