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四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第四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二)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