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 第八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二条 目录 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