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 第八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目录 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