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