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被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