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第五十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