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