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