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所列侵权行为,视情节轻重,罚款数额如下:

对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行为的,罚款一百至五千元;

对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罚款一万至十万元或者总定价的二至五倍;

对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行为的,罚款一千至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