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年) 第五章 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使与限制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使与限制 第四十九条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地址不明的,应在一个月内将报酬寄送国家版权局指定的机构,由该机构转递著作权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