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 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 第四节 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第四十八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