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第四十九条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