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九十九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九十八条 目录 第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