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 第二节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二节 表演 第三十六条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七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八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