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四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电视和录像,应当取得电影、电视制片者和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