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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合同包括下列主要条款: 第二十五条 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 第二十七条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取得他人的著作权使用权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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