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