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 第一条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目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