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下列药品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

含有尚未用于已注册药品的活性成份的化学药;

已注册药品的活性成份用于新适应症的化学药;

中药和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

中药注射剂;

医疗用毒性药品;

除变态反应原以外的生物制品;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