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下列药品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
含有尚未用于已注册药品的活性成份的化学药;
已注册药品的活性成份用于新适应症的化学药;
中药和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
中药注射剂;
医疗用毒性药品;
除变态反应原以外的生物制品;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药品。
含有尚未用于已注册药品的活性成份的化学药;
已注册药品的活性成份用于新适应症的化学药;
中药和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
中药注射剂;
医疗用毒性药品;
除变态反应原以外的生物制品;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