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四章 药品生产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药品生产 第三十八条 生产药品使用的中药材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没有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的,应当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标准。 首次进口中药材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