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 第七十二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生产者、销售者为获得生产、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而提交的未披露试验数据或者其他数据,造成申请人损失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目录 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