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 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制剂批准文号后,方可配制。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