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 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制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医疗机构终止配制制剂或者关闭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