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 第二章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十条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受托方必须是持有与其受托生产的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疫苗、血液制品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药品,不得委托生产。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 第九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