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 第六章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 第七十四条 第六章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第七十四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第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