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 第六章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 第七十三条 第六章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第七十三条 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调配处方,应当进行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