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药品生产 第四十一条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第四十二条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四十三条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第四十四条 药品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检验记录应当完整准确,不得编造。 第四十五条 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药用要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四十六条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 第四十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不得出厂。 第四十八条 药品包装应当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 第四十九条 药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第五十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中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