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 第八十四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被引用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 第八十三条 目录 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