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 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