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 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